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餐厅、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的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二)携犬外出时,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犬只准养证》、犬牌;
(三)推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拴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从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携犬外出时,对犬只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不得将烈性犬、大型犬携带出户;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九)不得随意抛弃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
(十)其他的养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