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地方特产2023-09-21 16:24:03佚名

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30日印发了《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一、背景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和可及性,有必要对我市的临时救助政策进行重新编制。

   二、主要内容

  《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共有八章内容,对临时救助的定义及部门职责分工,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及界定,临时救助程序的相关规定,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资金筹措与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等予以明确和规定。

  (一)明确临时救助定义

  《细则》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将临时救助明确定义为“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明确临时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首先明确了市民政局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的职责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职责,同时明确教育、公安、城管、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三)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与急难型

  《细则》根据困难类型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与“急难型救助对象”,并分别对应临时救助程序中的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在这一基础上,《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中的具体困难类型。《细则》还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与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规定,其家庭财产状况应参照本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首次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

  (四)将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

  《细则》将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其中,支出型对象适用于一般程序,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急难型对象适用于紧急程序,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细则》还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中申请、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决定、公示等具体流程,并对紧急程序中简化申请环节、实施先行救助、提供申请材料、进行救助公示等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明确了救助方式,细化了救助标准

  《细则》明确了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对临时救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支出型对象和急难型对象的临时救助标准分别不低于2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算。其中,支出型对象中的教育类按家庭中的学生每人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疾病治疗类按家庭中的患者每人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类按照人均2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急难型对象原则上为人均2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情况可再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两次救助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人均6个月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需超过的须通过联合评议小组进行一事一议。《细则》同时还对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的累计金额及小额救助审批下放事项进行了规定。

  (六)明确保障措施

  《细则》在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保障措施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一是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明确县(市、区)、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地方财政单位安排,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备用金。二是细化社会力量参与内容,对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组织的救助作用。三是规定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内容,对经办人员、申请人等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投诉举报渠道,同时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第二十七条“经办人员通过信息化查询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错保现象的,经办人员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的表述,新增了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的情况说明。

  (七)明确了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细则》同时明确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的执行规定及文书格式、政策宣传等相关要求,并说明了《细则》的有效期限及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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