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房租收缴标准
三类保障性房租收缴标准: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50%收取,保障面积外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四类保障性房租收缴标准: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的100%收取。
保障性住房租金按月或季交缴,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
已经承租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但是超出了保障性标准后的处理办法
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退出住房确有困难且无其他住房的,报经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原住房。
如果保障家庭已经购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了房产,将予以停止保障,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须腾退。
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其它费用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相关规定交纳租金、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
租住保障性住房后连续半年未缴纳房租的处理办法
根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的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