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省内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八章规定,跨省转入失业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向我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核定转入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到账后,按照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月数,对应本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的档次标准按月发放。其他保险待遇按我省规定执行。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①失业人员本人社保卡;
②转出地开具的关系转移文书;
③本人档案及其他材料。
跨省转出失业人员由我省转出地经办机构向外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转移个人档案,失业人员按照转入地的规定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京津地区失业人员转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先按照我省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再核实待遇资金到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