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中途参保?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下列居民可以在当年度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3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保险费:
◉ 困难居民;
◉ 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 中途转入汕头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
◉ 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汕头市户籍人员;
◉ 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
◉ 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
◉ 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2021年9月出台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 “参保人已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以上,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且停保时间不超过一个年度的,可办理中途参保,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居民医保费,自缴费到账当月起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