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费用;.
2.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4.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6.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7.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8.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言产术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9.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
10.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1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