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失业保险参保指南

地方特产2022-04-03 09:07:28佚名

青岛市失业保险参保指南

  注:失业保险不能通过个人投保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

  企业社保参保人员登记手续办理如下:

  申请范围

  参保企业

  申报条件

  建立劳动关系

  提报材料

  《青岛市“三口合- ”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可通过网上登陆“三口合- 服务平台”【点击进入】 (过渡期可登陆就业登记或社会保险登记任- -入口) ,按系统提示签订《“三口合- ”业务办理承诺书》,录入必填信息,在本市首次就业的人员需上传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人员上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用人单位也可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青岛市“三口合- ”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2份、《青 岛市就业登记表》1份(上述表格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青岛就业网下载)、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招用港澳台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就近到市、区市、街道公共服务场所(按照业务流程关系,用人单位可优先选择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二) 审核。

  自网上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地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公共服务场所现场受理的,由受理窗口对申请信息进行即时审核。审核通过的,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同时办结。通过网上申请的,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导出打印带有验证码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后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通过现场申请的,受理窗口在审核通过后留存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青岛市“三口合- -” 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同时在《青岛市就业登记表》上加盖就业登记专用章或社保经办专用章,由用人单位存入职工个人档案(过渡期后用人单位可自助打印带有验证码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审核不通过的,反馈用人单位不通过原因。对需补缴12个月(含) 以内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办理“三口合一” 登记业务时可同时办理补缴社会保险业务;对需补缴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企业需按原补缴流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经办机构

  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网办大厅“社保业务”

  2、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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