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一)住院政策
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省内异地住院在省内所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均可直接结算。
(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省内异地普通门诊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
(三)门诊慢(特)病政策
门诊慢(特)病执行参保地病种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病种编码。
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限定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四)药店购药政策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