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倡导市民文明养犬、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廊坊市全市开展“文明依法规范养犬城市”创建活动,并制定了《》,其中关于养犬手续规定如下: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下列手续携犬到养犬人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年检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或年检证。
(一)市区建成区内居(村)民委员会向其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证明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正页。
(二)农业畜牧部门出具的宠物犬免疫检疫合格证。
(三)户口本和身份证(或暂住证、护照等)。
对逾期未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对犬只予以暂扣,交送廊坊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期间饲养人自行支付留养费用,补办登记手续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7日内饲养人未补办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