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出于管理需要,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药品:
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乙类药品: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要先按一定比例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将余下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温馨提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规定,以下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