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期限: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为准),可延长至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超过缴费基数10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贴。间续缴费的以实际缴费为准,补贴时间连续计算。2020年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再次认定),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次月起给予补贴。计算方法:实际缴费金额÷缴费月数×可享受补贴月数×50%(进元取整)。
相关说明
1、有合法用工单位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其保险费不落实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申请人要认真填写表格,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提供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在拨付到账前应保证正常使用。申请时姓名、身份证号、账户信息要一致,且务必于2021年8月28日前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因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一致、没按时申请的,不予补贴。
此次补贴仅限于2020年度社保补贴,申请2019年(含2019年)之前补贴的不予受理。
3、2020年度首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次月起开始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