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我市的养犬管理法规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银行、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娱乐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违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我市养犬管理法规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