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元。
二、参保登记
已在我市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无须办理参保登记,可直接缴纳2024年参保费用。
未在我市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缴费前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新生儿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出生医学证明。
(五)退役军人提供退役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征缴期限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期限: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新生儿出生不在缴费时限内的,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役军人在退役后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自退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方式
自主申报方式:“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电子税务局、冀时办APP、支付宝、河北移动APP、经办银行、自助终端、代征客户端、税务大厅二维码缴费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五、享受待遇
(一)门诊统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统筹制度,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50元,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元。
(二)住院待遇。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我市参保居民门诊慢特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慢性病第一类:心脏瓣膜病、心律失常、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异常、消化性溃疡、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
门诊慢性病第二类:帕金森病、癫痫、重症肌无力。
门诊特殊疾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症、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白血病门诊治疗、透析、器官移植(肾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
1.门诊慢性病第一、二类实行限额管理。门诊慢性病第一类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100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800元;门诊慢性病第二类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100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门诊慢性病第一、二类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参保患者年度内新评定门诊慢性病或由职工转城乡居民参保的,支付限额按照年度支付限额折算为每月额度乘以当年可享受月数确定。
2.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3.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费用,每周基金支付不超3次,血液滤过每月基金支付1次。尿毒症血液透析费用(包括血液透析、血透监测、透析器、透析管路、穿刺针、普通肝素、生理盐水等)实行限价管理。根据所使用透析耗材的品牌、型号不同确定收费标准,以市内综合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每次350元~450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350元~430元计入基金支付范围,按70%支付。
腹膜透析液限价42元/袋(含碘伏帽1个),每日不超过8000ml,超额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年度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全年。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费用支出合并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