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新规 开封灵活就业社保

地方特产2022-09-30 12:32:14佚名

开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新规 开封灵活就业社保

  点此查看原文内容>>>河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放开参保户籍限制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养老保险:

  (一)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自主选择缴费方式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全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申报。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延长缴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具体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83号)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灵活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就业时段的补缴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便参保缴费办理

  (一)参保登记和申报基数。线下就近办: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或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业务。线上自助办: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登录或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个人办事通道;或通过“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支付宝中的豫事办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税务APP、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缴费;或就近选择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畅通关系转移接续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具体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规定执行。其中,非河南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河南省参保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按有关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66号)及国家和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在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规定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需在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办理转移衔接手续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42号)规定执行。

  五、保障养老保险权益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河南省的,由其待遇领取地按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金。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规定参与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遗属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自2021年10月13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河南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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