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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服务须知
1、网上预约服务的宗旨是“以民为本、提高效率、创新服务”。
2、网上预约需要提前2至30天内的工作日。
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严格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规范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围。除对涉台和本通知中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预约当事人填写信息应准确、完整,信息错误预约无效,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预约成功后,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
6、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7、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等原因,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预约服务的程序和内容,不得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9、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