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内跨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拓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