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拓展资料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由简单的准入登记,到主动的服务流动人口。
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将增加居住证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两大功能,从而使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赁房屋、购车购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