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哺乳假规定(时间及政策来源)

地方特产2022-04-03 15:09:18未知

江西省哺乳假规定(时间及政策来源)

  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根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2、第十五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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