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参保人员流动就业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根据国家与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余规定同上。
在河南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
据此对于许昌市户籍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可向外地转移基本养老关系。外地市转许昌的可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