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注:这两种情况的失业人员统称大龄失业人员)
二、申领标准
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即1520元/人月。具体领取月数如下:
缴费时间 | 领取期限 |
1年 | 3个月 |
2年 | 6个月 |
3年 | 9个月 |
4年 | 12个月 |
5年 | 13.5个月 |
6年 | 15个月 |
7年 | 16.5个月 |
8年 | 18个月 |
9年 | 18个月 |
10年 | 19个月 |
11年 | 20个月 |
12年 | 21个月 |
13年 | 22个月 |
14年 | 23个月 |
15年 | 24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主要项目有:
1、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我市启动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期间,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3、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享受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家属可以申请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注:大龄失业人员只享受保生活待遇,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价格临时补贴;不再享受促就业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