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原则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供热及环保成本等因素,拟适当调整市区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改革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供热价格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8元执行。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三)房产证未载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
(四)房产证未计算面积的楼层,安装使用散热器的收取供热费,计费面积由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
(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