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优待证申领对象
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先进行建档立卡,已进行过信息采集的,可在信息采集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1、退役军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除上述两类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人员,只建档立卡,不申领优待证。
3、注意事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