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拓展:《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