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法规
依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不能适应现岗位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
(五)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六)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