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资助方面,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方面,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支付限额9万元;
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500元 ,按照70%比例给予救,年度支付限额7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75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
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支付限额7200元;
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支付限额4000元;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同时,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再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再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