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县级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二)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在非户籍所在地(非居住证发放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审核同意。人工耳蜗植入、肢残矫治手术由省残联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
(三)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回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按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救助标准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