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城镇户籍2年( 含)以上,且在当地工作或生活;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低收入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至100%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籍;
(二)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三)家庭成员在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非本地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以上;
(二)在我县工作1年以上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五、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申请条件可以参照上文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优先保障工业园区和本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分配方案、分配对象及租金等情况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