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租房房屋管理规定
(一)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垃圾的转运等相关费用。
(二)公租房规划范围内的停车区域,管理中心可收取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3年向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制定书面装修方案,须向衡山经建投公司公租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对其进行装修,并相应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套,装修后经管理中心按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人必须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并承诺不影响主体结构及安全,退房时公司不负责任何装修的补偿;在装修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承租人须及时处理)。对于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