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①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②收入、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③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当地规定的年限;
④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
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办法规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街道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建设且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建设面向本企事业单位员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