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常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的通告
为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做到应保尽保,现将衡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实行日常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的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衡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日常受理。
二、受理地点:
衡山县政务中心二楼住建窗口
衡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租房管理股(人民广场内)
三、受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衡山县2021年度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根据填表说明提供相关资料,由户口所在社区初审,初审符合的,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复核合格后,办理惠民一卡通,一年分2次,由县财政打入申请人帐户。
四、申请条件
(一)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城区常住户籍。
3.本人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已在城区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
5.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
3.在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家庭无房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材料的,经审查发现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联系人:唐晓明
联系电话:13100346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