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安全生产举报处理方式
一、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属实的,核查人员应督促企业及时录入《湖 南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 人和时限。隐患整改到位后,应在《湖南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反馈整改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情况。
二、下级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举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下级承办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举报的,应当至少在规定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说明。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举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 应急管理部门。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有效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应一并报送。
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举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承办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调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整改的问题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举报责任单位、有关责 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视情采取打电话、下发督办函或者上级重新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承办机构应当于收到核查处理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匿名或无联系 方式的除外),反馈时间、方式、内容应当如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