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产假国家规定(衡阳市产假规定)

地方特产2022-10-03 20:11:53未知

衡阳产假国家规定(衡阳市产假规定)

  衡阳产假国家规定

  一、《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本文标签: ,产假  ,个月  ,未满  ,湖南省  ,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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