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为:每月183元至193元。
1.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2.地方基础养老金与参保居民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相挂钩,并按下列办法计算:
地方基础养老金=90元+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系数。
缴费指数=参保居民当年缴费额÷(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缴费指数大于1时,按1计算。参保居民补缴以前年度保费的,补缴额不计算缴费指数。
计发系数2020年至2023年分别为:0.3‱、0.6‱、0.8‱、1‱,从2024年起计发系数调整为1.2‱。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将高出部分与90元叠加。
3.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确定。
(二)正常调整。参保居民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年起,每年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度计发系数,重新核定本人的地方基础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地方基础养老金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在重新核定地方基础养老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其地方基础养老金中与缴费指数挂钩的部分加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