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布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保费征收事宜
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实行一年一缴费,缴费当期享受待遇。近日,大连市医保局、大连市税务局分别公布了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保费集中预缴时间和缴费方式等事宜。
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类型分为2档: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5元;
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95元。
凡未按规定补缴2019年度同步增加30元个人缴费的,在本年度参保时继续补缴。
集中预缴时间和缴费方式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预缴期为2020年10月10日至12月15日。
参保人员可通过“大连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微信小程序自行缴费,也可以到所属代办单位通过现金或扫码缴费。
缴费参保的代办单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缴费参保的代办单位。
中小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学生(不含非全日制大学生)缴费参保的代办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缴费参保的代办单位。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3类人群。其中,成年居民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未成年居民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学生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市户籍人员和本市户籍居民一样可以缴费参保。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在集中预缴期内缴费参保的好处
在预缴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后,可以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享受一整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错过预缴期,也可以在2021年1-9月份中途缴费参保。但是中途缴费参保人员一般设有待遇等待期,就是说中途缴费参保后,满2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才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含3个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是低保、特困和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儿童等困难居民。具体待遇规定可以在“大连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上搜索查询。
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理赔待遇
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2万元。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的患儿和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
普通参保人员的分段标准及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65%;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困难群体大病保险理赔不分段设定理赔比例,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的理赔比例均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