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多部门动态核查结果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认定住房保障对象是否继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认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亨受住房保障。
认定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入住对象,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限期15日腾退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由其通过补缴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有关价款,取得公租房完全产权的方式退出。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租金标准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