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热时间
根据《丹东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这是判定供热是否达标最直接的法定依据。市供热办将通过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供热站及一、二级管网供回水压力、温度等数据信息,根据天气状况督导企业及时调整供热参数。在供热质量达标的基础上,管理部门鼓励供热企业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供热参数,不断满足居民对供热采暖舒适度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