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
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已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四)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部门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五)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