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补助,是指对为我市“三新两特一大”(即: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大健康产业)重点产业企业输送高技能毕业生的各地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给予引才补助,对与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的我市职业院校给予补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汕头市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补助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引才补助适用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条件
(一)适用对象。为我市企业一次性输送20名以上高技能毕业生,且在汕就业满6个月的外地各类职业院校。
(二)发放标准。按高级工1000元/人,预备技师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标准给予院校引才补助。
(三)发放条件。
1.企业应属我市“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2.职业院校已与我市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时间须在高技能人才入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前);
3.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本校注册毕业生;
4.职业院校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初次在我市企业就业(初次在汕头就业的时间在2023年4月9日之后,以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为依据),与我市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汕头市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报时仍在汕头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定向培养技能人才补助适用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条件
(一)适用对象。采取“订单式”培养模式为我市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的我市职业院校。
(二)发放标准。对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的按500元/人给予院校培训补助,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
(三)发放条件。
1.企业应属我市“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2.企业与本市职业院校签订“冠名班”职业院校培训合作协议;
3.“冠名班”每班学员人数不少于20名;
4.“冠名班”每年有50%以上的学员在协议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引才补助申报材料。
1.汕头市职业院校引才补助申请表;
2.汕头市职业院校引才补助人才信息汇总表;
3.职业院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高技能人才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后至申请当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材料等复印件;
5.校企合作协议复印件;
6.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7.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二)定向培养技能人才补助申报材料。
1.汕头市“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企业与本市职业院校签订的“冠名班”职业院校培训合作协议;
2.企业“冠名班”职业院校培训补助学员花名册复印件;
3.企业“冠名班”职业院校培训补助学员学籍材料复印件;
4.企业“冠名班”职业院校培训补助实习或就业花名册(附学员考勤或工资材料);
5.汕头市“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企业“冠名班”职业院校培训补助申请表。
以上各项补助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核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向所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外市及省属、市属职业院校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材料;
2.初核。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函请市统计局审核已纳入我市“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企业名单,并汇总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拟发放补助对象;
4.公示。拟发放补助对象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5.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和公示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发放补助对象,并将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同意发放补助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将款项汇至申报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不同意发放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录入诚信档案,追缴补助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需的生活补助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