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本省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进一步放宽学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