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中途断保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调出月份止,新用人单位自接收月份续保。
断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
断保时间超出3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二、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中途断保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月止。
职工实现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自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参加工作月份起续保。
断保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
断保时间超出6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