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