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就医,门诊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乡镇或街道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或社区的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按65%比例,县级中医院的按40%比例。
二、贫困人员报销比例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比例(全年无封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比例(全年封顶线1000元)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农村五保人员、建档立卡失依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特困供养人员-失依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建档立卡低保常补人员、城镇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常补对象
三、未报销部分
应由患者本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患者直接结算并开具医疗费用票据。
四、报销限制
参保居民门诊报销限每日一次,一般情况下3日内不得重复门诊就医,确因病情变化需要门诊就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登记并留存病历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