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指特别扶助对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更新后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等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各级卫健部门自行制定的资助计生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缴费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免费参保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从相关部门将救助对象名单报送到医保部门(除相关部门另行明确外)之日起计算。
(二)每年9月份新入学大中专、技校学生:
按参保登记时间确认医疗保险关系,当年9月至12月不用缴费,只缴纳次年度的保险费。已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当年9月至次年12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婴儿:
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父母(至少1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三个月内夭折婴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补交保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保待遇。在本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本年度参保费用的,其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辖区内的参保人数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