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报材料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书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是否符合办理标准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予以办理
2、决定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办理标准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予以办理
四、办理费用
免费办理
五、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