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开展社会业务数据质量专项空间行动的通知》文件中再次明确,针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没有累计缴纳满15年的参保人,提出了3种解决方案:
▸ 方案➊: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 方案➋: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
▸ 方案➌:放弃延续缴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余额。
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如在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但若员工是在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一次性补缴,只能继续按月延长缴费,即一个月一个月缴纳,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
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转成居民养老保险,而且职工养老的个人账户和年限都可以合并计入到居民养老的缴费年限和账户中。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个人账户余额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不想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也不想改为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员工个人可至社保中心申请将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一次性提取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