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结合省统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9768元的情况,日前,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按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至300%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每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488.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7442元。
居民:
在集中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中: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人员仍按个人缴费标准(250元)缴费;7月1日起,补缴人员(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770元)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