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2.办理范围
2.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2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2.3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