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阳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莱阳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莱阳市财政局
莱阳市民政局 莱阳市公安局 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莱阳分中心
2021年10月15日
莱阳市新市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推动“六稳”“六保”政策清单任务落实,增强新市民住房困难群体的获得感,根据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烟建住房〔2020〕13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21〕8号)和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莱政办字〔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莱阳市新市民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配租公租房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对新市民住房保障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在公租房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相应的租金减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市民住房保障的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不动产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三)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160元。
第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160元。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
本细则所称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计算。
本细则所称无自有产权房屋,其认定标准按照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莱政办字〔2020〕4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市民住房保障与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对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租住人才公寓以及用人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并提供宿舍、公寓等住所的新市民,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住房保障,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集中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受理方式、截止时限以及相关政策标准。
(二)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用人单位汇总表(莱阳市政府网下载或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同户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声明;
5.房屋租赁备案材料;
6.用人单位就相关申请信息真实性出具的书面担保。
新就业无房职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就业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申报,上传申请材料和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证照复印件。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用人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会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居民收入核查、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等管理部门,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的方式,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核查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申请人按用人单位分类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条 对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新市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标准核算住房租赁补贴或公租房租金,并与申请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或《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明确补贴或租金标准、额度、补贴发放期限或公租房租赁期限、动态管理以及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首次就业的新市民,不受收入线限制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年限限制。对符合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每户每月租赁补贴标准起点为3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每户租赁补贴标准起点增加至每月400元;家庭成员数量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再上调50元。对符合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户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新市民累计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每季度统一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新市民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承担的租金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定期复核住房保障对象变动状况,并及时调整、停止住房租赁补贴待遇。
新市民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应当向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与租赁补贴待遇有关的家庭人口、收入、房产等变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随时掌握本单位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基本情况,其就业、收入、房产、家庭人口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停发住房租赁补贴或退回公租房:
(一)居住证未按规定期限签注或已注销的;
(二)已不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就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
(三)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条件的;
(四)收入状况已不再符合条件的;
(五)达到住房保障最长期限的。
第十四条 新市民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其就业关系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流动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提交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登记,重新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或《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保障期限合并计算。未进行变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停止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新市民达到住房保障最长期限后,如符合城市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变更保障类别,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度按照用人单位数量的一定比例,对新市民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复核或抽查。经查,发现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虚报冒领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公租房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变动情况的,已发放的补贴责令其追回,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全额补缴,否则取消集中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烟台)等诚信体系平台。对申请人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用人单位代为追缴已发放的补贴,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七条 新市民住房保障实施情况,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主送: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