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合作导师科研资助和奖励

地方特产2022-10-06 23:58:36佚名

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合作导师科研资助和奖励

  根据《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合作导师科研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博士后站(基地)每招收 1 名博士后人员,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满一年且中期评估合格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合作导师 2 万元科研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合作导师科研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合作导师科研资助申请报告、合作导师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经评审专家签字的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十六条 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研究项目或成果创业(指不与创办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和聘用关系)的,由创业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再给予合作导师 5 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合作导师奖励提交的材料包括:合作导师奖励申请报告、合作导师身份证复印件、留烟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联合培养协议书、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年的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合作导师科研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等。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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