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入、转出流程
1.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2.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加持户口本原件),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时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